在春节前看机会的好处在于,企业年底还在招聘,肯定是企业实实在在的需求(有的企业网站上发的职位是为储备,并不是真缺人),而且多数是重要且急需的岗位。春节前找工作的人相对偏少,求职者的竞争对手也就少一些,而且这个时候企业着急上人,谈offer的时候也就更有利于求职者。但这个时候,你就有“损失”年终奖的可能?那你要怎么办呢?
如果你真的在春节前拿到了心仪的offer,面对现公司的年终奖,你该如何抉择呢?推掉offer太可惜,而“扔掉”年终奖又太不甘,太难了......
多数人会碰到的情况是:员工在合同期内(或合同快到期),找到了新工作,主动提出离职。而离职的日期(或offer要求的新公司入职日期),会碰到现公司发放年终奖之前。
所以,离职前如果涉及到年终奖的问题,猎头公司的建议是:
第一种情况:
猎头公司建议,入职前的offer中,已经明确了年终奖、明确了13薪,那你离职的时候,就可以和企业要求。当然,大多数企业,如果offer中明确了这一点,你不用要求,HR也会主动给你结算。
这里面有一个关键点是:你收到的offer,要有企业方公章(或者相关人员签字),以证明你这个offer是有效的,同时要保留你的邮箱记录。如果涉及到举证,法院会查看相关证据链。
第二种情况:
猎头公司建议,企业和员工的offer中约定的是年薪制,比如年薪30万,其中80%平均到每月固定发放,其余20%年底绩效考核发放。
比如员工2021年8月1日入职,2022年3月31日离职,工作未满1年,只有8个月。那员工离职的时候,就可以按实际工作的8个月,来主张offer中20%的年终奖部分,也就是8/12,再乘以8个月的平均绩效得分。
第三种情况:
猎头公司建议,入职后的员工手册(或由企业制定并发放的相关制度、资料)中,明确了关于13薪(或N薪)的规定。
这里的关键点是:入职的时候要认真并详细阅读HR发的新员工培训资料,要熟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。对于乙方来说,尤其是关于劳动关终止的条件、乙方权利的享受条件等内容。
第四种情况:
猎头公司建议,员工的offer中只约定了月薪,没有明确年终奖或13薪。而入职时的《员工手册》中,也没有相关约定。
比如,某些企业会按惯例发放年终奖,历年来都是15薪,也就是每年会有3个月的年终奖。但这些即没有体现在员工的offer中,也没有体现在制度中,只是惯例。
通过所学知识,你知道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了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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