招聘工作遇到困难,猎头几乎是每位HR首选合作伙伴。常可听见猎头抱怨工作成果会被“钻空子”,HR作为甲方似乎优势尽得。
然而,无论是仅仅合作一个职位,还是常年服务协议,和猎头签合同,你真以为自己不掉坑?
有趣的是,搜索某个专业行业的猎头公司,短短两三年,该公司完成了近百个一审判决,涉及几十家不同服务企业,并且其中不少判决胜诉都来源于同一个违约条款。单笔案件“收入”小到数万,大到十万,似乎比收猎头服务费还来的快。
从判决中总结各公司的猎头合同条款,令人感叹甲方公司竟能签出如此不平等条约。接下来就为各位HR梳理猎头服务中常见的坑中之坑~
01、合同管辖法院
合同约定:“如双方发生纠纷,由乙方所在地管辖”。
一般来说,签订服务合同都会协商纠纷管辖法院,一旦发生纠纷,大家是愿意在自己地盘好办事,还是千里迢迢跑到乙方的地盘去维权?然而这家猎头公司的合同全部约定了去乙方所在地的上海管辖,同一个法院,同一个法官,同一个胜诉结果。也许只是巧合?
02、高额违约条款
画个重点就是:我推荐的候选人入职要收费,离职要收费,来了就走也要收费;合同期内要收费,合同结束1年半后我还要收费。
不少HR习惯性认为候选人入职是既成事实,猎头会自行跟进收费,或者仅仅口头、微信、邮件等告知猎头公司入职人员。但合同中约定“被告有义务将与被录用者的录用通知或劳动合同抄送给乙方”,则是否意味着,倘若HR一时疏忽而没有书面告知猎头公司录用,迅速会成为被告而按违约条款计算服务费?
在此提醒各位HR,猎头服务合同常采用由猎头公司提供合同模板,招聘企业审核盖章模式,而缺乏法律把关的合同往往落入各种玄机,从而陷入被动。当然,不仅是猎头服务,各类服务合同都应仔细审查,往往忽略的合同细节让人悔之晚矣。
03、 宽泛的入职认定条件
根据判决显示条款,候选人无论入职签约单位,或是其他任意关联单位,都需要支付服务费。这当然是猎头公司的劳动成果,但若用人单位缺乏法律意识的阅读条款,则会忽略此种情况下的通知义务,继而触发高额违约条款。因此,在签订服务合同应注意规避此类风险,合理约定入职认定条件。
04、 缺乏候选人入职管理
判决中,几乎可以看到多数时候猎头公司都出示了候选人的劳动合同、社保证明、个税缴纳证明等私人信息证据。证据从何而来?除了律师的调查取证,不难想象可能部分候选人和猎头的关系比录用他的企业还亲近。而通过猎头招聘的人员往往是一个企业的高级人才,更应该加强候选人入职后的忠诚度和保密意识管理。
05、如何签好猎头合同?
当然,以上案例只是个别现象,其原因还是在于猎头服务方式和契约的不规范。服务中,HR不仅应注意避免猎头服务合同的风险,同时也应尊重猎头服务的智力劳动,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都应充分协商,完善条款,例如:
? To HR
1.如何约定保证期及保证期违约?
2.如何预防保证期后猎头将候选人再推荐给其他企业?
3.费用计算的薪资基数如何设定?
4.候选人信息造假或隐瞒,猎头如何承担责任?
5.猎头合同有效期约定多久合适?
......
? To 猎头
1.客户发出offer后又取消职位,如何约定违约责任?
2.如何合理界定候选人“入职”?
3.如何规避推荐候选人后,客户说有简历而拒绝付费?
4.客户私下录用该如何维权?
......
以上只是Mark对猎头服务领域的一小部分法律问题,希望客户企业HR和猎头顾问都能更加重视服务合同的法律审查,规避风险,双赢发展。欢迎大家留言,提出你关注的法律问题,共同探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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