话说张丹同学这两天有些上火。
这一次倒不是有姑娘来找相公,
也不是有孩子来认爸爸。
而是,
客户说我们推荐的候选人没有兑现承诺,于是不打算支付佣金给我们。
我靠!
什么情况?!
五个月前,我司为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XX金服公司推荐了一位CEO。经过几轮面试后,候选人陈先生顺利入职了。
按照我司与客户公司的猎头协议,候选人入职后的10个工作日,客户公司就应该支付该候选人年薪的25%中的80%给我司作为佣金首款。候选人入职后,客户公司与候选人相处融洽,同时候选人的表现也得到董事长的高度认可。
按理说,这是好事啊。但就是这看似好事的事情,却变成了坏事。
董事长提议,将原本是职业经理人的陈先生吸纳为公司的合伙人,但陈先生必须象征性的注资30万元。董事长的提议,陈先生欣然接受了。
这原本是客户公司与候选人之间的交易,这与猎头公司没有任何关系。
但是,客户迟迟不支付猎头佣金,理由就是候选人的注资没有到位。对方还说,候选人的注资款何时到,就何时给我司支付佣金。对此,丹姐怒了!
我认为,按照我司与客户的协议约定,我司只负责推荐合适的人到岗即可。至于客户方与候选人要产生什么其他关联,我司无权过问的同时亦无需为此承担风险。所以,我们的任务圆满完成了,那客户就应该尽快支付我司佣金。
我多次致电客户方交涉,但客户那边总是躲躲闪闪,我们在陈先生入职的几天内就把发票及付款提示函发给了客户,但客户总是不正面回应。于是,我亲自登门了。
见到客户方的领导后,我们进行了较为激烈的争论。其实,从客户逐渐词穷,逐渐缓和的态势,我就知道他其实也觉得没有道理,但无奈我们各为其主,所以,还是要假装义正言辞的跟我过过招。
我给客户举了一个例子。
我说,我就好比媒人,我把一个女子介绍给了一个男子。二人结婚后的几年里相亲相爱,女子生了两个女儿。而男子一直想要个儿子,于是提出离婚。同时,跟当年的保媒人——张丹同学索要当初的保媒红包。请问各位,男子要媒人退还红包的行为合理吗?难不成他生不了儿子还需要我帮忙?!
我这个例子让对方哑口无言。
尽管客户无理,但还是非常无赖的拖欠我司的佣金。在我司发出律师函的同时,陈先生的注资款也终于到位了。于是,历时5个月,我司终于收到了客户方的佣金。
可能有人会说,为什么不一开始就撕破脸,直接发律师函打官司呢?
其实,很多时候,我们猎头都是不愿意轻易与客户闹掰的,毕竟客户是上帝,是衣食父母,所以,不到万不得已,我相信没有哪家猎头公司会跟自己的客户对薄公堂的。但如果真的到了那个临界点,我想,只能让法律来定夺了。
我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,听到一个跟今天内容很应景的奇葩事件。就是有一家猎头公司给一家公司推荐了一个总裁助理,候选人入职后,体态肥胖的CEO要求这个助理给自己制定减肥计划并监督减肥。如果减肥成功,就支付猎头公司佣金,不成功就不支付。听到这个事件,我只想说,我去年买了个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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